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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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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刘伟方没有了。”

“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就第一争议焦点提供证据?”

“没有。”宋海方对于诉讼时效这个突破点只是参与而已。

“关于第一争议焦点,原告是否有证据提供?”

“有。”韩光明说道。

韩光明的回答出乎在场所有人的意料,包括张汉、苏本质、郭宁。庭前准备时,几个人是碰过头的。证据资料情况彼此都是知道的。诉讼时效问题甚至于庭前都没有准备。更不要说有证据向法庭提供了。

“第一份证据为通市第二人民警院的诊断书。我们可以看到诊断书的日期为2019年X月X日。”

“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就本案来说,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自通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诊断之日起,原告的伤害事实才予以明确。也就是说,诊断出具之前,原告对于自己的伤情甚至于不知情,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基础。因此本案的诉讼起算点应当自通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之日起算。这么计算也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相对应。若诉讼时效起算点为2019年,也就是去年。那么,诉讼时效无论如何计算均不超出2年诉讼时效。”

“被告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陈小瑕一听韩光明的发言,就放下心来。其实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的确是有些争议。这个争议原告还真的有很大的原因。

原告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这个案件反复起诉撤诉,一个简单的案件拖到现在已经四年了。这四年的时间,原告的伤情又出现大的变化。法院审案也是这样,时间越长出现意外的几率就越大。现在,整个案件可以说充满了意外,两个被告方有着强烈的意见。这一切都与原告的不规范维权有非常大的关联。

“被告刘伟有异议。首先对于诊断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通市第二人民医院与通市人民医院间的诊断有着巨大差异,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这份诊断书不能认定与本案具备关联,不应成为定案依据,更不能成为诉讼时效的起算依据。”赵铁汉说道。

“第二,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只能证明原告的健康情况。原告对于自己的身体情况早就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状态。对于自己因事故身体受到损害的事实,原告是早就知道的。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其知道自己身体因事故受到损害那天开始计算。”

“至于具体的诊断时间,这里面就有人为控制的因素。一个人何时去医疗机构寻求医疗服务,这完全取决于个人选择。如果,民事主体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故意延迟获取的医疗服务的起始时间,那么诉讼时效制度不就成为了一方民事主体个人所掌控的制度。”

“就本案来说,如果出诊时间可以做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那么原告想让诉讼时效早点起算,就可以早一点去医院求医,早一点出诊断,时效就早一点计算。”

“要是原告想让诉讼时效晚一点起算,就可以晚一点去医院治疗,晚一点去诊断,时效就可以晚一点计算。这么一来,对于被告就是非常不公平的。这不是法律设计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赵铁汉对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分析还是非常到位的。他在说明的时候,主审法官陈小瑕也是连连点头。

“所以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应当以通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诊断之日起算。因为这一时间点,系原告主观所决定的。被告刘伟认为,本案诉讼时效时间应当从本案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拐伤之日起算。”

“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

“被告保险公司同意被告刘伟的质证意见。另外,被告保险公司需要特意强调一点,本案原告在第一次出院时,通市人民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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