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4章 《1795年宪法》与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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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另1方面,那些没有财产的人必须凭借坚定的美德,才能关心那种不能为他维护任何东西的社会秩序,才能抵制各种向他展现希望的行动和运动……由没有财产的人统治的国家,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下。”
总而言之1句话,“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正是基于上述基本原则,在1795年9月下旬,国民公会通过了由宪法委员会拟定的1部新宪法,也就是《1795年宪法》。
像此前的宪法1样,它以《人-权宣言》为序言、但没有提到出身平等和享受社会服务的资格、并以9项义务来平衡其列举的22项权利。
主要内容包括:所有21岁以上的男性纳税人都享有投票权。但议员应由选举大会产生,参加选举大会的公民须拥有或出租价值相当于100到200天(具体依选区大小而定)劳动的财产。
这就意味着要从大约100万人,相当于1789年选民的3分之1人群中选出大约3万人的选举团成员。
选举每年1次,每次改选3分之1的议员。与此同时,作为立法机构的国民公会将首次改为“两院制”,就是设立两个不同功能的“委员会”:议会下院与议会上院。
议会下院,即500人委员会(又称为众议院或平民院),享有所有国家各项法律的创议权,议员年龄要求在25岁以上。另1时空是要求议员年龄在30岁及以上;
议员上院,即元老院(亦称参议院或贵族院),由250名40岁以上的已婚或丧偶的男性代表构成,其权力仅限于批准或驳回500人委员会的立法案。
由于复辟君主制已无可能,依照宪法的规则,元老院负责遴选下1届的5位督政-府执政官。
基于国家政权平稳过度的需要,第1届督政-府执政官候选名单不是议会下院提出的,而是由直接从救国委员会与治安委员会的10多位委员中选举产生。
依照规则,5名督政官每年需有1人主动退出或是被裁掉,后1种方式将由元老院负责投票选出淘汰与新晋的人选。
此外,督政府的执政官们,无论是他们本人,还是由他们任命的各级部长,都不得成为立法机构的成员,这回归到“1789年的1项总体原则”,
国民公会的议员处于对自身权利的考虑,在《1795年的宪法》中附带有这样的条款:“第1届议会的两院(元老院与平民院)成员中的3分之2,必须从国民公会议员中选出”。而这就是,曾在公共舆论中引起过1场轩然大波的“3分之2条款”。
基于这1届国民公会代表的合作态度,安德鲁以“平稳过度”为理由,最终公开支持了这个“3分之2条款”,迅速将事态平息下来。
但作为政治交易的1部分,国民公会在补充条款中追加了另外1条规则:当“5百人院”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遭遇解散,或是无法继续履行选举大会赋予职责的时候,元老院将予以接管“5百人院”的工作,直到新的议会下院重新选举。
事实上,这1段话并无任何不妥,《1795年宪法》架构就是如此。但需要指出的,这个“直到新的5百人院重新选举”的描述,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限范围,是1个月,是1年,还是10年,20年,甚至更久,全凭身为议会上院的元老院说了算。
之所以有这个法律漏洞的存在,那是安德鲁基于自身权势的考虑。1旦“5百人院”超出了自己的掌握,他可以通过完全合法的程序,直接要求“元老院”立刻解散“5百人院”,而不是效仿另1时空的拿破仑在雾月政变中,直接动员身边的武装卫队,借助武力胁迫国家议员,垢人话柄。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