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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最高法院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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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满看到了起诉状,久久无语。他没有想到对方最后还是起诉了。对于这个案件,他始终认为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一定会优先于其他权利。可是对方还是起诉了。对方的代理律师,他打听了一下,是明洋所的韩光明。

这是一个新入行的律师,办的案子还不多,行内对韩光明的了解还不是很深。不过,听说他办理扑克牌案件效果很好,直接把已经抓进看守所的当事人办了出来。这个案件,也让大家第一次对于这位律师新人有了全新的认识。

“被告,现在由你方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法官陈小瑕说道。

陈小瑕是一位老法官了。她在审判一线工作已经有近十年了。不过她今年刚刚三十岁出头,年龄却不是很大。这个年龄段,就有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在法院系统,可是宝贝级的存在。中院多次想要把她调走,可都被东区法院强留住了。虽然陈小瑕也想去中院,不过东区法院的李院长本身就是中院派下来的实力派,李院长是不放人,中院的几位庭长也没有办法。

“我方认为抵押权利并非债权。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时效。抵押权应当依据现行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

在法律上,陈天满的观点还是非常有力的。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主要相对债权请求权而言。债权是指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权利人要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只能对特定的对象行使,比如合同只对签约人产生效力。这种对特定对象行使的债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一定期间内不起诉,将丧失胜诉权。

而这正是韩光明为陈晓丽一方主张权利的主要依据。如果在法律上,通市银行对刘德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则通市银行对刘德的债权请求,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仍然难以实现。

法律上无法实现的债权,抵押权也就没有了意义。因为抵押权的实现前提,首先债权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可是陈天满提出的意见却避开了诉讼时效。因为抵押权在民法上一直被视为支配权的一种,属于物权。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对于物权,所有人均须尊重,这不是对特定对象行使的权利,而是对世界上所有人均具备意义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

按照法律规定,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个人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不因为时间的原因而灭失。如此,通市银行对抵押房屋的权利,不因时间的原因而丧失。就算是过了多少年,抵押权利仍然存在。只要权利存在,则通市银行相对陈晓丽,在涉案房屋的权利上更具备优先性。

法律上的理解是晦涩的,可是也很直白。那就是债务可以因为时间久远而失去法律上的保障,物权却不会。通市银行的权利是对财产的权利,所以不会因为时效经过而灭失。

“这是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据最新的指导案例,明确指出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该规定,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通市银行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通市银行的抵押权利也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人民法院对其抵押权应当不予保护。在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通市银行有义务解除其在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为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碍。”韩光明说道。

“法警将判决书交给被告。”陈小瑕让法警把判决书交给被告,自己也拿了一份在手里。陈小瑕其实最喜欢的就是这样的情况。法官判案怕的是当事人双方都不懂法,上来乱说一气。法官就需要在当事人混乱的陈述中,总结他们的意思,然后再进行考虑。这期间需要耗费大量精力。现在法院人少案多,法官是不可能在每一个案件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的。

如果两方面都有律师,并且把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提前有一个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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