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章 第九十五章
案宗馆内, 窗棂糊着厚厚的窗纸,窗牖只开了半页, 故而比外面昏暗。
午时已过, 但谢知秋并未同其他官员一般去用午膳,仍在桌案前奋笔疾书。
只见在她身侧,批阅过的卷宗整齐地堆成小山状, 竟是短短半日, 就做完了不少工作。
祝少卿面露愕然,他犹豫片刻, 迈步踏入书房中。
谢知秋注意到上司的身影, 抬头与之对视, 并点头致意。
祝少卿亦回以颔首。
然后,他走到谢知秋桌边,从她批好的卷宗里拿起一卷, 开始阅读。
只见卷宗记载的是这样一桩案件——
赣州淳县于天顺二十一年发生的一桩命案,死者为一对年迈夫妻。
报案之人为这对夫妻的二儿子, 他说自己父母平常与大哥同住, 但于当年十一月失去音讯,大哥宣称是父母单独外出,到远方去探亲了,并拿出父母留下的信件作为凭证。
次子当时并未起疑, 然而一个月后,他得到一棵枇杷树苗,自己家中已无空地,便想种到大哥后院中。谁知他挖洞之时, 竟从大哥的院子下面, 挖出父母的尸首。
据当地知县调查, 当年十一月,老夫妇最后一次露面之前,长子家附近的邻居曾听到老夫妇与长子之间爆发剧烈争吵,长子与老夫妇先后夺门而出,不久长子归家,但老夫妇并未再出现。当时长子媳妇正好带着孩子回娘家休息,故家中只有他们父母儿子三人。
经县衙审理过后,当地知县判定凶手为老夫妇之长子。儿子杀害父母,乃不孝不义之大罪,按律处以极刑,判秋后问斩。
然而老夫妻之长子拒不认罪,他说自己有妻有子,小孩才一岁大,非常珍惜当下的生活,绝不会因为一时口角,冲动犯下如此罪行。
更何况,他虽然那晚确实与父母发生争执,但平时与父母关系一直不错,不至于因为区区一次争吵,就杀害父母。
父母留下的说要去探亲的书信,也的确是父亲本人的笔迹。他是见到书信,才认定父母只是赌气离开去了别处,没有多加寻找,并没有想到父母已经丧命。
经当地朝廷核验,长子提供的父母书信,确定是为其父本人笔迹无误。
当地知县反复权衡,觉得这桩案件的确缺乏决定性的证据,故而按照方朝规定,将疑案呈送大理寺复核。
祝少卿读完此案,一凝,又往后看谢知秋的审批。
只见谢知秋如此批复道——
本案中,次子的证言存在较大疑点。
其一,按照他的说法,他去兄长家中种树的时间,应当是当年十二月,这个时期当地气候寒冷,并不适合种植枇杷树苗。如果是经常务农的人,不可能不知道这个道理,非要在十二月去别人家种植枇杷树,此举略显刻意。
其二,种树通常挖坑不超过两尺深,而埋尸为了不被人发觉,通常不会少于六尺深。如果次子单纯只是为了种树而于其兄园中挖坑,不太可能挖得这么深,以至于挖到父母的尸首。
其三,如果长子的确是在杀害父母后,将尸体埋在庭院里,那么不可能对自家庭院毫不设防,甚至放任不知情的弟弟随意在后院里挖坑。
根据本官多年办案的经验,兄弟之间时常存在利益纠纷。如果父母皆亡,长兄又为疑犯,次子则可以继承全部家业,为最大得利者。
且次子证言漏洞较多,有可疑之处。
建议再审此案,调查次子行踪轨迹,看案发当晚,老夫妇是否有可能在与长子争执离家后、前往次子家中投靠,随后在次子引导下写下外出访亲的书信。以及次子是否有在其兄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父母尸体埋进其院中的可能性。
须有决定性证据,方可定论。
祝少卿读完案宗,默然不语,只将这份案宗拿出去给赵泽看,自己则又去翻下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