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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六章 变了样的食盐开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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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贿赂行为制度化、合法化的想法。叶盛题请令见在支盐客商人等,今后支出官盐有愿装往江西南安、赣州并广西梧州等府地方发卖者,先将盐数备开,状赴布政司报名,每盐一引定于沿河缺粮仓分纳米若干,取获实收至日,布政司给与印信文凭付照,听其过境发卖。

这虽是权宜之策,但到天顺五年(1461年),叶盛又以“海北地方连年不宁,江西南赣二府去淮泄远”为由,请准广东盐愿装往梧州发卖,“每引定于梧州府仓加纳米二斗”,往江西南、赣二府“每引于南雄府仓加纳米一斗”,“以助军饷”。按照后任巡抚陈金的说法,“商人支领官盐有限,收买私盐数多,私盐之利远过官盐数倍”。地方大员深知当时盐业开中的漏洞,虽“知商贩私盐数多”,但强调“势难尽革,法难尽行”,实际上更可能是出于“地方连年用兵,钱粮无从出办”,而私盐问题正好可以转化来补充军饷。把军饷与余盐的问题结合起来解决是明中期两广政府的创见。

成化初,都御史韩雍又奏准于肇庆、梧州、清远、南雄等地设立抽盐厂,对过往盐商“每官盐一引抽银五分,许带余盐四引,每引抽银一钱”,“名为便宜盐利银”,以备军饷。两广巡抚叶盛从制度上确认了销盐市场,而韩雍则进一步将余盐纳入抽银行列,拓展了合法销盐量。韩雍还将收米改为纳银,据说是“见得收积米多”。

既然目前朝廷已经放开了盐引,可以出银购买,那么就没有必要自己去搞私盐,可是成本太大了,章子俊纵有家财也经不起折腾,比如说,要弄到一盐引,就要花费五石粮去换,换好后朝廷还要每引抽银一钱。先说五石粮就是六百斤,此时的粮价是四到六钱银子上下,那么取个中间值算五钱银换一石粮,六百斤粮食换算成银子大约是三两银子。一引盐是二百斤,也就是说二百斤盐等于三两银子,最加上官府抽取一钱银,从盐场运往梧州的抽盐厂人工费、中转运费五钱银,从梧州发散到各地的驮运费,船运费,搬运费等,地方抽税又是一钱银,加起来大约二两银左右,商人的利润加个百分之三十的话,那么二百斤盐合计是五点四五银。再来换算一下一斤盐大约是三钱不到一点,二钱七分左右。在这中间不能有损耗,不能有额外的开支,也不能有各地方巡检司的克扣等,那么咱们再来核算一下猪肉价是每斤二十五铜钱左右,铜钱在明代穿成串,一般每串一千文铜钱,叫做一贯合一两银。也就是说一斤猪肉等于二分五毫银,按一钱银等于一百枚铜钱计,可买四斤猪肉。可想而知在明朝为何一斤盐要二钱七分左右吧。

从盐场到百姓手中,中间环节实在是太多太多了,就因为一个中开法,弄的盐价过高,而不是产不出盐,还有就是大量余盐变成私盐。所以从成化朝起,不得不改良中开法,到目前为止,用银代粮换盐引的做法兴起。这样也挡不住盐价过高,加上靖江王府垄断了盐的零售价,广西的盐已经飙升到一斤盐一两银的地步,百姓只能造反了。

为了降低食盐运输成本,总督都御史秦纮许带余盐四引增加到六引,“仍照前例抽收”,“此外又有余盐,准令自首,每引纳银二钱”。“自首”盐斤的许可,意味着地方盐政对余盐已经极为宽松,商人只要愿意纳银便无私盐之忧。这样做的好处是原来只能购买到一引盐或是二引盐,运输成本一样需要开支,现在放宽可以购买六引盐,如果同样是装船运输的话,运二引盐的成本跟运六引盐的成本多不了多少。另外还公开上报私盐,只要再多付一引一钱的费用,私盐立马可变成合法的官盐。就等于是只要付银,想运多少盐即可。

等于是把盐引放开了,盐引只不过是表面上做个统计,不违反先皇定下的祖制,其实质还是解决不了盐价过高的现状。关键是从盐场出来的盐就要三两银,而盐工得到的盐银实际只有一引两分银,经朝廷官府一转手变成了三两银,除了交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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