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章:拐卖五万人口,死罪!
张论弹劾王立“略卖人口”,并且略卖了五万人口,并非空穴来风!
而是,有法可依!
因为……
明朝,跟历史上的所有封建王朝一样,是“以农为本”的社会体系。
纵然明朝有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却还是典型的农耕体制。
立国之初的明朝,刚刚经历了战乱,经济凋敝,田园荒芜,流民失所。
再加上户籍和土地册散失严重,人口流动较大,朝廷的赋税和徭役很难征收。
于是,朱元璋下令,对全国户口进行核查,并整顿户籍,强化赋税和徭役的管理。
明朝严格的户籍制度,由此诞生。
明朝的百姓,按照职业详细分为民户、军户、匠户、乐户等籍;
各种户籍世袭职业,不容更改!
其中,
民户,世代务农,向地方和朝廷缴纳田税,并且服相应的徭役;
军户,世代镇守在各地的“卫所”,闲时屯田,战时从军;
匠户,世代为宫廷、官府及官营作坊服劳役,以额定的薪酬为生;
乐户,就是教坊司的各种妓女,世代为妓;
这样的户籍政策,继承自元朝的“诸色户计”,却又略有不同;
一般来说,只要祖上是什么户籍,子子孙孙,世世代代都是同样的户籍!
当然,民户除外。
因为,民户可以参加严格的科举考试,可以为官!
为了保障赋税的征收,朝廷对民户的“里甲”制度特别严格!
将一百一十“民户”编为一“里”,丁粮最多的十户任“里长”,其余的一百户为“甲首”;
《明会典》中严格规定,民户“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
也就是说,任何“民户”离乡百里以上,比如进京考试,或者离乡投奔亲属,必须持县府颁发“路引”;
否则,必被当成无籍流民加以逮捕!
当然,遵纪守法的民户,被称为“良人”。
如果有人将某个“良人”强行掳为家奴,或卖给他人为奴为婢,则称为“略卖”;
在元朝时期,“略卖”是杀头的大罪!
到了明朝,对“略卖”人口的定义更加完善,惩戒却有所减轻。
《明会典》中,“设方略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中,有明确的量刑和惩戒措施:
“略卖良人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
“略卖良人为奴婢者,杖八十,徒二年”;
“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
“略卖弟妹、侄子、侄孙、外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徒两年”;
“略卖子孙之妾为奴婢者,减二等”;
五万山西的饥民被迁往四川,可以理解为被“略卖”到四川!
因为,这批饥民是被锦衣卫“护送”到四川!
没有路引!
那时的山西巡抚和知府、知县逃得一干二净,不可能发放路引!
也不可能发放五万张路引!
饥民们在四川种植烟叶,拿工钱,享一日两餐,可以理解为被“略卖”给王立为奴!
如果被认定为略卖人口,按照《明会典》的量刑规定,王折的屁股,将被打几百万杖!
不被打死才怪!
其实,刚开始,五万饥民迁往四川,张论着实高兴了好一阵子!
只需稍稍运作一番,这批饥民就可补足卫所的逃兵!
对此,王立自然不乐意!
由西厂牵头,以每亩三百钱的租金,在四川租下一百万亩粮田,张化也高兴了好一阵子!
毕竟,这批粮田是各个卫所的屯田!
卫所的军户早就溃散,这批粮田本就荒在那里!
饥民到来之后,每年三十万的租金,全都进了张论的口袋,他自然乐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