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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激烈的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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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定罪的关键,不仅要证实被告人实施了将毒品携带(运送)出入境的行为,还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运送的就是毒品。

但主观认识完全是一种心理状态,除非被告人自己承认说自己知道是毒品,不然就只能通过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推断其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明知。

为了更好的判断行为人明知和应当明知,准确打击毒品犯罪,为老百姓建立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法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行为人如果有以下行为的,就算其否认其明知,法律上也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

一是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等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并告知其法律责任的时候,行为人未如实申报,最后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二是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三是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四是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五是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报酬、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在案证据证实童佳妮将麻古从境外运至境内的事实清楚,童佳妮对此也未予以否认,但她以及她的辩护人一直否认其主管明知行李箱里藏有麻古。所以控辩双方围绕这个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人首先发表公诉意见:“第一,出入境记录与被告人童佳妮的供述证实,童佳妮有多次出入境记录,知晓携带他人物品必须要申报的常识,但她这次在过海关的时候走无申报通道,没有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所以可以推定童佳妮“应当知道”行李箱里有毒品。

第二,涉案毒品藏在行李箱的夹层里,如果不是通过机器,不可能知晓夹层里藏有毒品,方式高度隐蔽。也进一步可以推定童佳主观上明知藏有毒品。

第三,童佳妮这次在美国虽然待了七天的时间,但是按照她的说法,她为了去美国逛逛所以提前去了四五天时间,如果单纯为了拿货送货的话最多三四天时间,这么短的时间里她不仅可以赚到5000元的报酬,而且Tony还为她报销机票、住宿费,应当认定为不同寻常或者说不等值的高额报酬。

第四,童佳妮在美国购买当地电话卡,且Tony要求她必须直飞,不能坐廉价航班,交接物品昂是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

综上,公诉人认为童佳妮不仅客观上有将毒品走私入境的行为,且主观上明知行李箱里藏有毒品,童佳妮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发表完上述公诉意见后,童佳妮自行辩护道:“我与Tony相识多年,我很信任Tony,因为相信Tony一定不会害自己,所以才未怀疑过Tony。我去美国之前,包括在美国期间以及回国的时候,我都在朋友圈公布了自己的行程,也未使用过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虚假的地址,我就是不知道行李箱里藏有毒品,所以才违背Tony的嘱咐,放弃直飞的机会,私自决定在国内转机。这些都可以证明,我不知道行李箱里藏有毒品。”

童佳妮发表完意见后,辩护人紧接着发表了自己的辩护意见:“童佳妮过海关时未申报的原因,是童佳妮主观上认为她只是帮朋友带一些衣物样品,没有必要申报。执法人员检查时,童佳妮不仅没有逃跑、躲避,反而积极配合海关检查。说明童佳妮根本就不知道行李箱里有毒品。

其次,童佳妮称行李箱里的衣物等样品都是Tony的朋友交给她的,行李箱里并没有自己的物品。执法人员在发现毒品的行李箱夹层里以及毒品的包装物上并未提取到童佳妮的基因型或者指纹,印证了童佳妮的说法,证明行李箱以及箱子里的物品等都是Tony的,与童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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