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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章 援朝抗倭(四)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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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翊钧觉得毫无头绪是理所当然的,以他的政治思想基础而言,显然有很强的时代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但他的毫无头绪对于高务实而言却可能不算什么难题,因为高务实手里有直接的办法。

这个办法不是高务实自己想出来的,他只是在这个问题上恰好站在了一位与朱翊钧同姓的伟人肩上。那位伟大的改革家顶着国际国内巨大的压力,为他那个时代的中国改出了光明璀璨的未来,而他在这个问题上的解决办法主要就是两个:分税制和转移支付。

在高务实看来,财政事务是理解国家治理体制的重要切入点。从某种意义上讲,不仅财政行为本质上就是治理行为,甚至治理行为本质上都是财政行为。古今中外、历朝历代每次财政制度改革,都会对央地关系、区域关系、乃至于后世的****产生重要影响。

有明一朝早期的财政体系与后世红朝早期的财政体系几乎正好相反,大明是中枢财政能力极差而且财权还少得可怜,这一点在本书前文中已经反复强调,这里不再赘述。

红朝早期则是中枢高度集权、大包大揽的“统收统支”财政制度。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统一上缴中枢,地方支出再统一由中枢拨付。当时这么做是有原因的,是为了解决革M战争中形成的分散管理、分散经营的财政经济状况,筹集新中国早期所必须的建设资金。

但在80年后,红朝采取了相对分权的“包干制”财政制度,原则是“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与之配套的是“利改税”制度。

这个改革的背景是70年代地方出现了财政赤字,再加之改开之后需要配套的财政制度,给予地方经济自主性同时给予财政自主性,于是有了“交齐国家,剩下都是地方”的分灶吃饭做法。

利改税是将国企原来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大部分改为征收所得税,从而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法固定下来。但是很显然,这项制度并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深化。

于是94年后,红朝采取的是收入集权、支出分权的“分税制改革”,与之配套的是成立了“国税”与“地税”两套税收系统。

改革的直接导火索是80年代中枢穷到曾两次向地方借款,而根本原因则是中枢为了提高“两个比重”,即税收占GDP的比重和中央税收占全国税收的比重。

请注意,在80年后到94年前这个时间段,红朝的情况就和大明“大户部改革”之前有些相似了。

世界银行在2002年2月的时候曾经表示,认为那段时间的红朝财政体系是一个“环环相套的财政联邦制”。它的说法是这样的:“尽管中枢政府确定了该体系宽泛的轮廓,但它仅与各省直接打交道。

例如,它设置了与各省收入分享的规则;接着,各省分别与其下辖市确定收入分享体系,市再与县,这样依次进行。支出的划分同样如此。因此,尽管红朝是单一制的政府体系,但这些制度安排却使其具有强烈的联邦制特征。”

“联邦”这个词用在此处,其表述的主要意义在于:中枢拥有理论上的绝对权力,但地方拥有实际上的较高自主性——这是不是很“大明”?

红朝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分税制的细节远比大明复杂,这里不多表述。但是,其结果必须一言以蔽之,那就是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的财政能力被削弱,依赖上级拨付。

这种“拨付”,实际上就是中枢基于地方的补助,一般为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而转移支付又分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转移支付,又称均衡性转移支付或财力性转移支付。它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目的是为了均衡地区间财政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

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中枢的特定政策目标,一般与地方的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结合,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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